观点网讯:1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具体目标为:到2024年底,全面建成全省“个转企”动态培育库。到2025年底,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率先完成转型升级,提升合法经营水平。到2027年底,全省企业占经营主体总量比例进一步提高,经营主体类型分布更加优化。
《意见》从优化“个转企”准入服务、实施“个转企”税费扶持政策、强化“个转企”金融扶持、加强“个转企”不动产登记和社保支持四个方面提出12条指导意见。具体如下:
一是优化“个转企”准入服务。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在其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并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处理,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后,允许其采用“直接变更”方式办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公安、人力社保、税务、医保、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实现“个转企一件事”高效办成。
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按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保持转型前后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的延续性;在核发“个转企”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转型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若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不变,且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先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通绿色通道,负责有关“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要协调相关许可部门开展证照联办、并联审批,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是实施“个转企”税费扶持政策。“个转企”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最新优惠政策减免税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产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支持依法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
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个转企”的纳税人在其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按历史成本法确认计税基础,并按相关规定计提资产折旧费用。
三是强化“个转企”金融扶持。鼓励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创新金融产品,规范服务收费,加强综合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用好保就业保市场经营主体助力融资支持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服务“个转企”企业融资需求。
四是加强“个转企”不动产登记和社保支持。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申请名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
加强对“个转企”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保参保、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个转企”企业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支持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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