脉脉被判赔百度25.1万 法院:构成商业诋毁

2022-09-02 12:59:01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钟雨欣

提起脉脉,许多互联网大厂员工并不陌生。这一职场社交平台近年来的多次“出圈”,常与用户爆料、公司八卦密切相连,在脉脉“职言”区,匿名交流机制下,用户既能“吃瓜”也能“产瓜”。

然而,随着爆料热度不断攀升,“吃瓜第一线”面临着网络谣言、名誉侵权等争议。记者梳理发现,此前B站曾因名为“哔哩哔哩员工”的账号在脉脉发表负面言论损害企业商誉等原因,将脉脉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定该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饿了么也曾以脉脉名誉侵权为由起诉,但在一审中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脉脉”)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披露,一位认证为“百度员工”的脉脉用户编造百度领导在疫情期间要求员工吃开工饭。法院审理认为,脉脉发布涉案言论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应为百度消除影响,并赔偿百度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1万元。脉脉认为一审事实认定错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驳回脉脉上诉。

受访专家表示,相关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措施,及时治理违法违规内容,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涉案言论发布主体成争议焦点

判决书显示,2020年2月,有认证为“百度员工”的用户在脉脉发帖称“疫情如此严峻……领导居然让10号返回公司以后一起吃个开工饭。咋拒绝啊?”百度公司委托律师两次发送律师函要求删帖,脉脉对涉案帖子做了“标记存疑”处理,直至2020年4月10日删帖。

关于涉案言论的发布主体,百度公司主张涉案评论系脉脉发布,脉脉辩称涉案评论系用户发布,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脉脉的服务协议、社区管理规范和网页中体现出的模式上可以证明其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但对于涉案行为,脉脉是否仅是网络存储空间,还应当结合本案的行为和具体证据来进行判定。本案关键是脉脉应当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帖子的发布主体为真实存在的用户,据此方能对其就涉案帖子所对应的行为方式予以判定。

脉脉提交的用户信息由其自行整理,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月28日,脉脉提交《情况说明》,附上了用户UID、姓名、手机号等信息,但以个人信息保护为由,未向法院提交用户用以进行职业认证的名片,百度公司经核实称其公司无该员工。2021年6月24日,脉脉再次提交《情况说明》,称手机号码已经可以确认真实的用户身份,其在经营过程中依据“最小必要”原则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从未收集用户言论发布IP地址,无法提供此类信息,并附上了该用户提交供审核的“名片”和注册IP地址。

一审法院表示,脉脉提交的用户信息并非电子证据,由于脉脉提交的用户手机号码已经改为空号,无法与所谓“用户”核实真实情况,而脉脉在此基础上并未提交该用户的身份认证记录、登录日志等予以佐证该真实用户系客观存在。

脉脉平台存在实名认证和职业认证两种模式,实名认证系用户通过手机号码进行注册,而用户如进行职业认证,可采用公司邮件认证、提交名片、在职证明或工牌等方式进行。一审法院认为如涉案帖子确系用户发布,脉脉至少应对职业认证相关的情况举证证明,其属于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上述证据,可以推定百度公司关于涉案言论系脉脉发布的主张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脉脉提交的用户信息无法核实用户的真实身份。此外,脉脉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收到百度的律师函后将该通知转送相应网络用户,其对涉案帖子采取“标记存疑”的做法并不能阻断涉案言论继续传播,不能认定其采取了合理的必要措施。

如果法院在该情形下认定涉案言论系用户发布,脉脉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可就此免责,则将导致百度因涉案言论可能造成的损失无任何法律救济渠道,亦不利于规范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有悖于避风港原则本意,甚至侵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维护正常的行业运营秩序。

“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平台绝对不是一个冷眼旁观的角色,而应该履行主体责任,落实相关审核措施。”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

“在本案中,如果对用户进行加V的职业认证,脉脉需要有严格的资质审核程序,但其提供的证据难以核实真实性,在逻辑上很难自洽,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朱巍表示,近期实施的新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对申请注册相关账号信息的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应当对互联网用户在注册时提交的和使用中拟变更的账号信息进行核验等。

朱巍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标记存疑”是平台辟谣体系中一种常见的方式,但一定不是最终的处理方式。“平台需要尽到审核责任,在内容真实性待考证的情况下可以先标记存疑,并施以流量限制等措施,核实后如为真实信息可以恢复正常,如确为谣言应及时进行删除、断链等。”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念表示,平台运营者可以自主地针对平台内的具体场景制定管理措施,但内部的管理措施应与法律要求的平台义务相适应。参考《电子商务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必要措施可以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能够有效防止侵权扩大的措施,而“标记存疑”方式并不能及时阻断涉案言论继续传播。

在此前B站诉脉脉不正当竞争一案中,脉脉也曾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由拒绝提交相关用户信息。对此,朱巍表示,以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为由拒绝向法院提交用户信息的抗辩是不成立的,用户的相关言论涉嫌违法时,平台应配合司法程序调查。

程念表示,个人信息保护和内容治理并不冲突。“平台收集信息除了自身运营需要外,也是为了履行内容治理义务,一方面应做好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另一方面在发生纠纷时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脉脉主张其及涉案帖子发布的用户与百度公司均不存在竞争关系,涉案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

对此,一审法院表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关系的要求并非仅限于同类商品服务或替代商品服务的竞争对手争夺交易机会的行为,只要经营者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或可能存在破坏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则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本案所涉领域为互联网领域,应着重从是否存在竞争利益角度出发进行考察。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可以从三方面进行审查:主体是否经营者;行为是否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后果是否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吸引新用户、维持老用户,保持用户粘性是互联网企业开展经营业务的基础,就脉脉与百度而言,用户访问量、吸引更多注册用户使用网站及App服务是双方企业获取市场交易机会及交易利润的根本,双方的用户群体存在重叠,这使得双方之间具有现实的竞争利益。脉脉无证据证明涉案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其以“百度员工”账号的名义发布涉案言论,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误导性,构成损害百度公司商业信誉的行为。综上,法院判定脉脉发布涉案言论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程念表示,竞争利益很广泛,尤其在互联网时代,不同业态、商业模式之间因为对于用户的吸引、争夺而导致这种竞争利益的冲突无处不在。实践中,两家企业虽然从属于不同行业,但可能因为某些内容的发布导致两家企业能够有显著的“此消彼长”的流量趋势,一方能够明显从中获益或受损。

朱巍在采访中表示,此类案件对于相关平台可以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一是必须重视用户真实身份认证和资质认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二是及时核实存疑的信息,最终给出处理结果,一直“悬而未决”存在谣言进一步传播的风险。三是平台不能通过算法、差异化制度等方式进行自我优待,如优待关系好的关联公司,而差别对待竞争对手等等,应该公平公正地制定相关平台规则。

(责任编辑:刘海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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