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承韪:直播打赏是新型网络消费模式 治理还需多方协同

2022-08-08 09:34:56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8月8日电 (薛宇飞 实习生 吴澳)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文化娱乐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直播打赏的性质与规范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在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北京文化(000802)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承韪表示,用户打赏是一种新型网络消费模式,本质是购买服务,需要多维度协同治理直播打赏当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北京文化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承韪。来源:受访者供图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中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03亿户,网络主播账户累计过亿。刘承韪表示,现在已进入到全民直播的时代,直播记录了个体美好生活,直播产业发展非常快速。

同时,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也给法律带来很多挑战。他举例称,平台与主播、主播与MCN机构的法律关系问题,合同违约、主播跳槽、索要赔偿等等方面,以及有没有行为保全和禁令适用,这些还有很多可以研讨的空间。

就直播打赏行为而言,刘承韪认为,作为内容付费的一种形式,直播打赏在很大程度上为内容服务和消费行业提供了发展动力,提升了通过直播渠道生产和传播优质内容的吸引力,在丰富就业机会等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

分人群看,他表示,成年直播用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事先确已知晓用户协议和充值协议,完全知晓打赏行为的意义,成年人出于何种理由在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充值打赏,均不影响其自愿、无偿交付财物的主观认识。若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成年用户应对自身行为负责。根据过往司法实践,法院一般对于用户要求主播返还打赏部分的钱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用户自愿打赏认可的直播表演,属于一种非强制性的对价支付行为,在表演、打赏结束后,视为对价已支付,合同即履行完毕。”他进一步解释,用户打赏是一种新型网络消费模式,实质是购买服务,主播提供直播服务,具有通过自己的劳动行为获取报酬的正当性,接受用户打赏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打赏结束意味着合同执行完毕,用户已享受到相应的服务,不应该随意支持退还。

“我觉得对直播打赏问题的探讨需要从多学科角度切入,以问题为导向,解决直播打赏的社会热点问题。如果能够从多维度角度提供协同治理的思路,推进相关话题的讨论,提供一些法律建议,也会有很大意义。”刘承韪在研讨会上总结道。(更多报道线索,请联系本文作者薛宇飞:xueyufei@chinanews.com.cn)(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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