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迎来重磅新规!
7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相较银保监会此前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互联网贷款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并且结合互联网贷款行业整改的实际情况,将过渡期延长一年。
这不仅给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一个缓冲和更加稳步打造自主风控能力的契机,对互联网平台以及互联网贷款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也是一个利好。
针对贷款管理、自主风控提出五大要求
“《办法》和《互联网贷款通知》发布实施后,商业银行风控能力有所增强,但仍存在履行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测等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等问题。”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
《通知》延续了《办法》和《互联网贷款通知》监管原则,着力兼顾“发展”与“安全”,针对于强化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提出五大要求:
一是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
商业银行应当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二是强化信息数据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在数据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相关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在与提供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合作时,商业银行应当切实做好合作机构安全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监督机制、处理信息规范、安全防护措施等。
三是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有效监测资金用途,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挪用。
为促进商业银行强化贷款资金管理,完整、清晰掌握资金流和信息流,《通知》要求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由银行作出,指令应由银行发起。
采用自主支付的,资金应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采用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商业银行应当自主完整保留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等账户流水信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汇集、挪用。
四是规范合作业务管理。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混同其他服务约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限制或者拒绝合作。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助力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定期评估合作发放互联网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
五是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到业务全流程,向借款人如实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信息,严禁强制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个人信息等行为。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禁止性行为。
过渡期延长一年,出于什么考虑?
对于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居民消费,互联网贷款功不可没。
据统计,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互联网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同比分别增长68.1%、46.3%。
“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有利于更便捷地满足企业和居民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尤其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达的客户群体。”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鼓励商业银行精准研发互联网贷款产品,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事实上,要做到自主风控,对于许多中小银行而言,并不容易。银行们的数字化能力建设进度不一,不少机构尚在摸索之中,从成本角度考虑,要解决以往互联网贷款合作中的诸多合规问题,也非一日之功。
“我们通过听取各方意见、深入研究论证,了解到部分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特别是合作贷款业务,面临到期合规的压力,并且《通知》针对自主风控也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审慎推进整改、创造更好条件,避免因业务停办产生收缩效应,影响小微企业和居民融资需求,有必要对过渡期作出新安排。
具体而言,《通知》综合考虑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整改进度、业务连续性以及与征信规定衔接等因素,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了过渡期,这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即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基于此,《办法》过渡期也一并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在整改业务范围上,过渡期内,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当在控制整体规模的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超出存量规模的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和《通知》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
(作者:余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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