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690元的机票被扣款940元,去哪儿网退款并三倍补偿

2021-10-22 14:54:01 中华网 

中华网财经10月22日讯,购买的机票付款竟瞬间涨价?这是真事!据北京法院网站判决书显示,两年前,谭某在“去哪儿网”APP上购买了一张机票,支付前订单价为690元,支付后却发现扣款940元,谭先生以“去哪儿网”构成价格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主张“退一赔三”,经法院判决,“去哪儿网”退回940元机票钱,并支付机票价格三倍的赔偿金2820元。

北京趣拿公司系“去哪儿网”APP的经营者。2019年10月份,谭某通过“去哪儿网”APP预订1张从北京飞往兰州的机票,页面显示该机票的价格为640元。随后,谭某收到银行的交易提醒,显示谭某支付940元。之后,谭某再次查询航班价格时,页面显示该航班的票价为640元。

谭某称,其看到实际扣款与此前订单信息确认界面显示的订单总价不一致时,便立即联系去哪儿网人工客服,客服称该机票在谭某确认付款时涨价。北京趣拿公司提交的其统一服务平台截图显示,机票价格发生变化,已弹框提示用户,提示内容为“机票价格由690元升高至940元,升高了250元,请注意新价格及新退改规则”,支付前校验通过。

谭某不认可其看到弹框提示。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趣拿公司退还机票款940元,并支付机票价格三倍的赔偿金2820元;要求北京趣拿公司公开并删除去哪儿网付款瞬时涨价的后台程序。

关于北京趣拿公司是否存在瞬时涨价的后台程序及如果存在应否公开并删除该程序的问题。北京趣拿公司对谭某订票及支付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的原因解释为,由于成本原因,用户搜索结果的价格是通过“去哪儿网”查询的在一定时间区间内相对不变的价格,并非实时变动的价格,而用户订票价格是实时价格,因此出现本案订单价格发生变动的情况。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故构成欺诈应同时符合以下要件:1.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2.相对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3.相对人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北京趣拿公司已就机票价格的变动尽到了向谭某进行合理提示的义务,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以及诱使谭秋桂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且谭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北京趣拿公司在提供涉案机票预订网络服务中存在欺诈的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趣拿公司已将940元机票款退还谭某,且表示愿意给付谭某2820元。因谭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趣拿公司的平台存在瞬时涨价的后台程序,故对谭秋桂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为北京趣拿公司给付谭某2820元;驳回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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