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电影中心诉腾讯网络侵权:2胜1负

2021-04-18 20:59:50 经济观察网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微敖(博客,微博)种昂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在与中央宣传部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下称:中宣部电影中心)的3宗版权讼中,1胜2负。

2021年4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上述3宗案件的判决书。

中宣部电影中心作为原告,就《谈谈心恋恋爱》《灿烂的季节》《高凤山》这三部电影的网络传播权问题,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腾讯未经其许可,在腾讯网(www.qq.com)上提供在线播放服务。

中宣部电影中心认为,此举严重侵犯了其拥有的三部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停止侵权,并各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

北京互联网法院支持了中宣部电影中心在《谈谈心恋恋爱》《灿烂的季节》两部电影网络传播权上的诉求,判定腾讯公司侵权成立,并各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420元合理支出(即“公证费”),共6.084万元。

但是在电影《高凤山》的诉讼上,法院认为,电影《高凤山》的原始著作权人北京金亿乾坤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金亿乾坤公司)早在2014年9月24日,就将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了案外第三人,授权期限从当日开始至版权保护期终止。

但是,2015年1月1日,金亿乾坤公司又将电影《高凤山》的独家网络传播权,授予了林丰弘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林丰弘达),授权期从2013年11月25日至版权保护期终止。

这两次授权期存在重合部分,属于重复授权。林丰弘达公司因此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而中宣部电影中心是在2015年从林丰弘达公司获得的电影《高凤山》的网络传播权和转授权,授权期从2015年2月10日至2063年12月31日。所以,中宣部电影中心亦无法就此主张相应的权利。

中宣部电影中心,为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1.6982亿元。该单位原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2018年11月2日,变更为现名。

经济观察网记者获得的中宣部电影中心历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显示,该单位近年来对其自有知识产权展开了多项维权行动。

其中,2013年完成对全国106个电视频道的监播,向14家网站开展维权工作,获得430余部影片的赔偿;2014年,完成对17个地方电视台的112个地面电视、电影频道的电视监播,对侵权电视台和视频网站侵犯中心420余部影片权利行为进行了诉讼维权。

2018年至2020年,该单位此类案件的数量大幅度下降:其中,2018年,维权诉讼10余起;2019年5起,2020年6起。

(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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