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威力有多大? 历史复盘:2000年互联网泡沫破裂的导火索!

2020-12-25 17:52:04 和讯名家 

反垄断的威力正在显现。

如果说,如果说12月14日对阿里等三家50万处罚只是小试牛刀的警告,12月24日的反垄断则是推向了短期的高潮。

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金融管理部门将于近日约谈蚂蚁集团。阿里巴巴平安夜不“平安”,股价暴跌13%创在美上市以来最大单日跌幅,市值一夜蒸发超900亿美元,约合6000亿人民币。

而联想到近期的一系列反垄断事件,这或许只是开端,未来互联网平台何去何从还是个未知数,但或许可以从历史复盘中找寻一些答案。

Part 1

反垄断威力有多大?

纵观科技发展史,从力度和频率看,大概每20年左右会出现力度较大且频率较高的反垄断调查,前两次分别出现在1870-80年,以及2000年前后。

第一家是IBM。

1911年,IBM成立,以商用打字机起步,此后研制出全世界第一台继电式计算机和指令集可兼容计算机,1967年,IBM已经控制了美国商业通用计算机76%的市场份额。

IBM的垄断遭到政府的关注,1969年,政府提出诉讼,控告IBM公司“企图垄断,并且已经垄断了数字计算机市场,包括垄断硬件、应用软件和操作系统,违反了《谢尔曼法》(反垄断法)第二条”。

在反垄断重压下,1970年,IBM宣布一项重大改变,把向用户捆绑式销售软件和服务的模式, 改为分别计价销售,史称“价格分离”。IBM开放IBM/PC,CPU采购自英特尔,操作系统由微软编写,同时开放软硬件技术标准,允许中小企业制造IBM/PC兼容机。从此,IBM/PC消失了,IBM/PC的兼容机(我们今天熟知的Windows电脑)成为市场主流。

1969-1970年, IBM公司受反垄断诉讼大幅跑输标普指数。

第二家是AT&T。

1875年,伟大的电话之父贝尔,发明了电话,1877年,美国贝尔电话公司成立,即AT&T。全盛时期,AT&T控制了掌握了 95%以上的各类长途电话业务,提供 85% 的地方电话线路,并销售全国大部分电话设备。

1984年,联邦法院认为AT&T公司不允许其它公司进入其本地电话网络,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

结果是AT&T被肢解为贝尔实验室和7个地区性公司,优势逐渐消失。1995年,AT&T自我拆分成为朗讯、AT&T、NCR 三家公司。

1995-1996年AT&T公司受反垄断诉讼跑输标普500和纳指。

第三家是微软。

上世纪90年代,微软如日中天,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上有绝对垄断地位,1998年微软公司成为美国最大市值公司,一时间风头无两。

而在这段时间只有两家公司曾经威胁到了它的统治地位,一家做浏览器的网景 (Netscape),一家是做程序语言Java的Sun公司。微软利用自己在操作系统上的垄断地位,微软通过浏览器免费打压网景,通过抄袭、捆绑打压Sun,随后两家纷纷落下帷幕。

1998年,向微软发起反垄断(托拉斯)诉讼。2000年,联邦法官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微软被裁定一分为二。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它内容,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

此后微软上诉至最高法庭,受益于互联网泡沫破灭,美国司法部和微软达成过渡性协议,微软避免被拆分。

1998-2001年,反垄断法导致微软股价大幅下滑,而2000年,纳斯达克市场因微软制裁事件而刺破泡沫,纳斯达克全年下跌了39.3%。

总之,回顾历史发现,反垄断会导致科技巨头市值当时受到较大影响。

但观察期后期走势发现,在遭受反垄断调查后,巨头积极做强其核心业务,或顺应科技行业发展规律转型,最终实现业绩和市值新高。并且,因为反垄断调查,鼓励竞争带动创新,生态逐渐放开,催生谷歌等新巨头应运而生。

我国科技业起步较晚,但经过2010年后的互联网红利,第一批垄断性科技公司正在形成,但还远没有达到当时海外科技巨头的垄断程度。

Part 2

为什么还要反垄断呢?

可以从近期社区团购的新规中看出一些端倪。

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商务部召开规范社区团购秩序行政指导会,阿里、腾讯、京东、美团、拼多多、滴滴6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参加。会议强调,互联网平台企业要严格规范社区团购经营行为,严格遵守“九个不得”:

1)不得滥用自主定价权,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2)不得违法达成、实施任何形式的垄断协议;

3)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4)不得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以排除、限制竞争;

5)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6)不得利用数据优势“杀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7)是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损害竞争秩序,妨碍其他市场主体正常经营;

8)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9)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可以看出,第1至5条均意在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而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巨头们凭借着流量优势、资本优势,打得新来者无力招架,新来者只能被动退出,竞争者寥寥,显然不利于行业创新。

而在没有竞争的环境下,巨头们可以凭借垄断优势躺着大把赚钱,没有动力去创新了。

但当今世界正处于新一轮科技变革中,而我国又频频面临着科技“卡脖子”事件,在现在世界环境和我国国情下,科技创新显得尤为关键,正如人民日报的评论:科技创新的星辰大海,其实更令人心潮澎湃。

第6至9条意在维护消费者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弱势群体,让交易双方更加公平。

“共同富裕”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

在改革开发初期,只是允许部分主体“先富起来”,因此经济发展更追求的是“效率”,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但从十八大开始,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更高水平的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的是“先富带动后富”,缩小贫富差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公平”的权重明显提升,即“公平优先、保证效率”。

假如互联网垄断社区团购后,向商家和大众两端垄断定价。显然与“公平”是相悖的。正如人民日报评论:别只惦记着几捆白菜、几斤水果的流量。

因此说,资本有底线,就该给底层留活路;资本有眼界,就该始终聚焦创新;资本有胸怀,就该面向星辰大海。

可见,反垄断是政府担心巨头长期垄断抑制公平和创新,但如果科技巨头自身积极创新变革,则反垄断意义不大。

注:文中部分资料来自华西证券研究所。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海博财经档案。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冉笑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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