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禁止批量注册囤积 公众账号将加严管理

2020-10-16 00:14:17 北京商报网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著名影星李某某起诉营销号网络侵权,为何却被中止原判决执行?近期,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审了该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记者从案件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同武处获悉,原来是营销号在新浪微博注册账号时冒用了他人身份,导致当事人误被作为被执行人。而当事人直到被执行个人财产时方才知情。

冒用他人身份注册公众账号,在互联网上并不罕见,容易对网络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10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类似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相比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此次修订对条文作出完善。

具体来看,在公众账号注册上,《征求意见稿》延续此前对于账号真实身份认证的要求,并要求平台提高认证准确率。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冒用组织机构、他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相比之前只对新闻采编相关账号进行审核,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要求平台对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公众账号进行审核,用户在注册时需提供其专业背景、职业资格等。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平台应当建立动态核验巡查制度,适时核验生产运营者注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建立健全网络谣言等虚假信息预警、发现、溯源、甄别、辟谣、消除等处置机制,对制作发布谣言等虚假信息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降低信用等级或列入黑名单。

对于近年来逐渐普遍的账号推广、侵权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表示,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平台不得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平台与生产运营者开展内容供给与账号推广合作,应当规范管理广告经营、知识付费、电商销售、用户打赏等经营行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夸大宣传、实施商业欺诈等。

对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征求意见稿》详细列举了十项禁止行为。除了上文提到的“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还包括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同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借突发公共事件煽动极端情绪行为;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牟取不当利益;批量注册、囤积或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等。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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